来源: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
时间: 2022-07-30 09:13
第一节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,严肃公务接待纪律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《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,指上级部门、上级领导、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、考察调研、洽谈公务、检查指导的公务接待活动。其中也包括应邀来校讲学、作学术报告、参加课题鉴定会或项目评审等人员的接待, 以及人才引进、学校重要的活动接待或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活动。
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。
第二节 接待流程
第四条 接待流程:
第三节 接待管理
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本着“谁接待、谁负责”的要求,按照统一协调、对口接待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做好公务接待工作。
(一)上级机关、省内外单位领导和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视察、调研、访问、交流,视其来校目的,由校领导出面接待。
(二)检查组、考核组、上级主管部门、兄弟单位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调研、考核、检查、访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,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;需要校领导出面接待的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。
(三)其他因公来校,按来访目的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,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,由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,校领导原则不陪同、不陪餐。
(四)各类校级层面的重要会议、签约等仪式活动或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,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。
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,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。接待和开会期间原则上不摆放水果;校级接待等特殊情况除外。
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“先审批、后接待,先预算、后报销”的制度。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后,由单位负责人对公务接待进行预先审批,并填写《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》(详见附件1)。
(一)公务接待费单笔金额在1,000元以下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,报财务处审定;单笔金额在1,000元以上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签,财务处审签,报主管校领导审签后,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。
(二)因公需要借支:金额在1,000元以下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,主管校领导审签,报财务处审定;金额在1,000元以上的,则要增加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。
第八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、公务接待审批单、公务接待清单(议程)等。
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,需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安排。公务外出需对方接待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,告知内容、行程、人员和相关事项。
第四节 接待标准
第十条 住宿。 接待住宿按照安全、节约、符合标准的原则,一律安排在学校定点宾馆、酒店。省部级领导来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,著名专家学者、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间。除工作需要外,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。
第十一条 用餐。 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,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公务用餐。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,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简餐。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原则上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。
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;接待对象5人及以上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。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/人/天。公务用餐具体标准如下:
(一)一般客人,人均费用40-60元。
(二)上级机关厅、局级来宾、教授,兄弟院校校级领导,合作企业领导,人均费用60-80元。
(三)省、部级以上(含省、部级)领导,重大项目评审专家,人均费用80-100元。
(四)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,一般由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联系人参加接待用餐。
(五)学校层面的接待工作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及协调陪同人员。根据接待对象的职级和来校目的,按对等、对口原则接待。
第十四条 用车。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,应当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,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,其他宾客的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。
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其他超出接待标准的物品等(学校招生办此类接待活动需特事特批)。
第五节 经费管理
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指列入学校预算,专门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。
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,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。公务接待费用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单独列示。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第十七条 根据本部门、本学院对外联系业务实际情况、综合上年度本部门、本学院公务接待费用使用情况,制定本部门、本学院下一年度公务接待精算预算,由财务处汇总后报校务会审定。各部门、各学院根据审定后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编制本部门、本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。
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应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。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、派出单位公函、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(议程)。学术交流、科研合作、人才引进等公务活动无派出单位公函的,须附上接待单位邀请函,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。
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,财务部门不予报销。接待费用支付应该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,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。学校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关校领导批准后,在学校接待费中开支。
第六节 监督检查
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,加强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及接待标准的监督,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接待标准执行情况、经费管理使用情况、接待信息公开情况、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。
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,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,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七节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与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》(华夏院办字〔2017〕6号)同时废止。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附件: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(备案)表
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(备案)表
接接待信息 |
申请部门 |
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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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单位 |
来访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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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事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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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接待信息 |
接待时间 |
陪餐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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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待标准 |
元/人(餐费) 元/人(住宿费) |
接待费用合计 |
餐 费: 元 住宿费: 元 礼品费: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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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负责人签字: |
主管校领导签字:
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(1000元以上): |
备注:本表由申请部门存档备查。
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(备案)表
接待信息 |
申请部门 |
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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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单位 |
来访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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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事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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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待情况 |
接待时间 |
陪餐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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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待标准 |
元/人(餐费) 元/人(住宿费) |
接待费用合计 |
餐 费: 元 住宿费: 元 礼品费: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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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负责人签字: |
主管校领导签字:
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(1000元以上): |
备注:本表随餐费(住宿费)发票入账。